也谈《警察携带枪支回家致妻子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系某看守所干警,其与妻子陈某感情一直不和。2008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事吵口。争吵中,王对陈说:“我讨厌看见你”,陈某说:“没劲,我不想活了”,王某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王某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陈某一块自杀。陈某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某手枪未成功。王某即持枪入卧室,并对陈某说:“要死一起死,你给家里写个话”。陈某便开始写遗书,王某在陈某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某取下了一颗子弹,上膛。陈某见状又从王某手中夺枪,王某不让,并把手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陈某见抢不到枪,便提出与王某上床休息一会。王某同意,即上床躺在里边,但没把枪捡起。晚上十一时许,陈某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做饿死鬼”,王某没做声。陈某下床后,捡起地上手枪,对准自己胸部击发,当场倒地身亡。王某见状立即喊邻居伍某等人前来查看,同时退出枪中弹壳,把枪装入枪套。
[管析]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并非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但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自杀未逞者应当负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本案王某并未实施自杀行为,表明其并非真心自杀,故本案并非相约自杀。
二、并非帮助自杀。陈某利用王某枪支自杀,但该枪支并非王某亲手交给陈某,而是陈某从地上捡起,王某虽未及时将枪支保管好,存在一起的过失,但此过失并非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导致陈某自杀。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陈某如有自杀的决心,即使王某将枪支放入保险柜,陈某也可将枪支取出而自杀。因此,王某并非主动提供枪支帮助陈某自杀。
三、并非教唆自杀。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则属教唆自杀的情形,也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本案王某与陈某在争吵中均提出要自杀,并留下遗书,但从结果看,王某并非想要自杀,也并非要陈某自杀,因为陈某前来夺枪时,王某拒绝给枪,并把枪踩在脚下,故王某并非诱骗陈某自杀,不构成教唆自杀。
综上,王某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未实施杀人行为,其与陈某的争吵行为属于正常的夫妻之间矛盾冲突,因而不构成犯罪。
乐平市人民法院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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