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胁迫人质获得他人钱财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徐某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营业网点,将刀架在银行保安曹某的脖子上,喝令银行职员王某交出现金10万元。徐某见王某故意拖延时间,便在曹某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邹某看见曹某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徐某,徐某得款后迅速逃离。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管析]
笔者认为,徐某应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成立,其逻辑过程一般包括:非法剥夺被绑架者的自由——向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相关人员产生内心恐惧或同情——相关人员向绑架行为人交付财物或满足其要求——犯罪人实现犯罪意图。本案徐某绑架银行保安人员曹某,向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勒索钱财,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徐某最终取得的财物是储户邹某所给,但这并不影响其绑架罪的构成。
二、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即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这里的人包括被绑架人,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挟的人,这两种人不能是同一人,被勒索、被要挟的人只能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本案被绑架者曹某和被勒索者王某虽然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但显然是两人而不是一人,故本案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虽然本案徐某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取得财物,即具有抢劫罪的“当场性”,但这同样也不能影响其绑架罪的构成。
综上,徐某应构成绑架罪。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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