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合伙敲诈女友的新男友是何行为?》
刘某与女友张某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后张某与袁某恋爱,刘某知道后非常不满,加上经常赌博而身无分文,于是邀上朋友叶某、林某,想以袁某破坏自己的幸福为由,向袁某索取钱财。刘某于2008年6月的一天看见袁某从张某的住处出来便将其带离一偏僻处,对其进行殴打,同时扣留了袁某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的豪华摩托车,逼其交出20000元,否则便“做”了袁某。在三人的控制下,袁某从自己的卡上的全部存款15000元交给刘某。后刘某以尚欠5000元为由,将袁某的豪华摩托车扣押,让其把剩余的5000元交齐才让赎回,后将袁某释放。三人在向袁某索要剩余50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管析】
笔者认为,刘某等人应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如下:
一、本案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然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刘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先后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扣车以求日后索要钱财行为,前一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后一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前后两个行为虽然都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应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发展的两个阶段,故本案既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的继续犯,也非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犯,不应按实质的一罪定罪处罚。
二、应构成数罪。刘某等人先后实施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前后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也非发生牵连关系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等情况,故本案既不是吸收犯,也不是牵连犯,更不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数个行为的连续犯,刘某等人应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予数罪并罚。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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