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也谈《强要钥匙后入室取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5日,钱某与陈某在某县二中附近的一小巷道拦下正赶去上学的焦某,并要焦某告诉其家庭住址及家里是否有人。当得知焦家没人在家时,钱某和陈某威胁焦某说:“如果不想挨打,就把你家钥匙给我们玩玩,不许告诉别人,否则要你好看。”焦某由于害怕,连忙将自家钥匙交给他们俩,然后上学去了。钱某和陈某则到焦某家搜得现金4000元、价值2000元的黄金首饰。后二人被抓获。

    【管析】

    笔者认为钱、陈二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为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钱某、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手段,迫使焦某交出钥匙,但其最终取得财物仍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而非焦某因精神受到强制而被迫交出家中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钱某、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应构成盗窃罪。本案钱某、陈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强要钥匙行为和窃取财物行为,前一个行为是为入室盗窃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即前一个行为是后一个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钱某、陈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财物,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而强要钥匙的行为只能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来考虑。洪和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