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续谈《为泄愤私入他人家中投入农药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魏某因农业税一事对村干部宁某心存不满,遂携锄头至宁家欲找其理论,敲门无人应答后绕到宁家厨房处。魏某为了泄愤将放在屋外的小半瓶“甲胺磷”农药带到宁家厨房,洒在厨房的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后离开现场。当天中午,宁某回家准备吃饭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迹象,遂报警。后魏某因害怕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为泄私愤,偷偷潜入他人厨房,并在他人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投放农药,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在被告人宁某厨房的多处投入农药,其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魏某虽然为泄愤报复他人,实施了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魏某为泄愤而投入农药,且农药洒在水缸、水桶等餐饮具及食物稀饭中,魏某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其杀人动机为泄愤杀人;从客观方面看,魏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投入农药到餐饮具及食物的行为,且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宁某一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宁某准备吃饭时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等迹象,被告人的行为才未得逞,故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魏某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还存在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但其犯罪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入住宅,而是为投放农药,该行为相对故意杀人行为来说是一种预备行为,应该被后一个实行行为所吸收。

    三、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危害公共安全,而本案魏某针对的是宁某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特定的对象,不应构成本罪。洪和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