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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发布日期:2009-12-05    作者:高宏图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X月X日,在顺平县XX村西,A、B与C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A、B带领、指挥多人用棍子、砖头将C、D、E、F打伤,C、D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E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F未做伤情鉴定。
  本人身份:C、D、E、F的诉讼代理人。
  主要代理意见:
  1、请求对A依法定罪量刑。
  2、请求A赔偿C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D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E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F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
  本人接受代理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结合证据,根据事实认真为C、D、E、F书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案件结果:开庭前,A的亲属代A基本兑现了C、D、E、F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请求。
  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均没有要求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必须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才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认为本案当中的E、F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的规定,受到轻微伤害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必垫付案件受理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也利于督促被告人主动、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利于受到轻微伤害的被害人实现诉讼请求。
  本案C、D、E、F的请求能够实现到位,主要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的阐述给了被告人相当大的压力。

附: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C,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XX乡XX村人,顺平县XX工人,住本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D: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XX乡XX村人,农民,住本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E,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XX乡XX村人,农民,住本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F,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XX乡XX村人,农民,住本村。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A,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XX乡XX村人,农民,住本村。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对A依法定罪量刑。
  2、请求A赔偿C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D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E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F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X月X日,在顺平县XX村西,A、B与C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A、B带领、指挥多人用棍子、砖头将C、D、E、F打伤。
  本案卷一第XX页C陈述“B、A领着几个人到了坑底,上前就打我,用棍子打了我背部几下,然后B、A又用砖头砸我的头部”、第XX页F陈述“我们村A还有村西修车的B在用砖头砸C……A一棍子打在我的左手腕处,这时坑上边有人朝坑内扔砖头拍我们”、第XX和XX页证人陈述“A、B手拿木棍打我父亲C……从地上捡砖头并用砖头砸C头部,把C打倒在地,他们二人还在用砖头砸C……这时坑上边B他们找来的人也朝坑内走……一边走A喊砸死他们,B也跟着喊,他们刚喊完坑上边就有很多砖头砸我们,把我们几个人都拍伤了”、第XX页E陈述“这时在沟上边就有人朝沟内拍砖头……(问:对方都有谁)有B、A,还有他们找来的好多人”、第XX和XX页证人陈述“见东南角的坑内有一个瘦高个拿着砖头正在砸倒在地上的一个人头部……瘦高个砸了几下后又从旁边拿了一根木棍打了倒地的人背部几下……我这时看清倒地的人是G的父亲C,G他们几个人下坑后,坑上边就有人朝坑内拍砖,坑北边B的院中也往坑内扔砖头,把G、F、E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都拍流血了……(问:你认识那个瘦高个吗)我只知道他是XX村的,听旁边的人喊他叫A……B、A拿砖头了,A还拿一根木棍”、第XX页证人陈述“这时坑北和坑西边的院子里就有人往坑里扔砖”、第XX和XX页证人陈述“我们村的A拿着一根木棍在打倒地的那个人背部……这时坑上边的人有人朝坑内拍砖头,坑北边叫B的家里也有人朝外拍砖头,把G、F、E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拍伤了,G、F把倒地的那个人扶了起来,我见到是G的父亲C,当时他的头部都是血,在G、F扶着C往坑上走时,那个叫B的到了坑顶上,拿着砖头朝G他们拍并说砸死他们,坑上的人拍了几下后,G、C他们上了坑……(问:都有谁朝坑内拍砖了)有好多人,我一个也不认识,只有那个叫B的上坑后朝坑内拍,那伙人都听他的”、第XX页证人陈述“看到坑里趴着一个人,G等几个人到坑里扶那个人,在坑上有个叫B的喊砸死他们,这时B用砖头朝坑里拍,别的人也朝坑里拍”,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述、多名证人陈述、本案卷二第XX、XX、XX、XX、XX、XX页顺平县公安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A、B带领、指挥多人用棍子、砖头将C、D、E、F打伤的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A用棍子、砖头直接砸打原告人头部、背部,口喊砸死原告人与B共同指挥多人侵害原告人身体权甚至生命权,致C、D轻伤,E轻微伤,F头部流血、左手腕肿、左手中指流血,实施犯罪后逃逸多日,不认罪悔罪,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物质损失中的一部分已由B赔偿,尚未受赔偿的损失如下:1、误工费:XXX元。因C月固定收入XXX元、户籍为城镇居民非农村居民,B按照其没有固定收入、户籍为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未能弥补其误工损失,差额为XXX元。2、营养费:XXX元。C受轻伤且失血很多,加强营养实为必要。3、衣物损失费XXX元。衣物损失是其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侵害人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共计XXX元。
  D物质损失中的一部分亦已由B赔偿,尚未受赔偿的损失如下:1、营养费:XXX元。D受轻伤,也有加强营养的必要。2、衣物损失费XXX元。衣物损失是其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侵害人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共计XXX元。
  E的物质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误工费:XXX元。E住院XX天。3、护理费:XXX元。4、交通费:XXX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6、营养费:XXX元。7、鉴定费:XXX元。另本案卷二第XX页法医建议“3-6个月后,根据视力恢复情况再补充鉴定”。共计XXX元。
  F的物质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误工费:XXX元。F住院XX天。3、护理费:XXX元。4、交通费:XXX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6、营养费:XXX元。共计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C、D、E、F
                  2008年XX月X日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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