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06年,被告人李某到井冈山市某宾馆找到服务员刘某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刘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骗走,后被告人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抵给他人。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到井冈山另一宾馆找到服务员王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王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手机骗走。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总计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40元。
【分歧】
以借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先后骗走他人手机两部是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将手机和钱拿到被告人手上。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欺骗行为以借打电话为由使被害人产生被告人是借东西至此被告人却把手机卖给他人使得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两位被害人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自己财产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被害人把电话借给李某时对电话并没有失去占有,被害人仍是客观上占有着电话。此时被告人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行为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得或者让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要形成诈骗罪就必须使得被害人由于对方的欺骗行为使得自己产生认识错误并且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本案中两个被害人并未产生对财物的认识错误而将财物交给被告人而仅仅是借给被告人使用。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则属于此种情况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故本案不属于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的手机打电话时,被害人因为认识对方便放心的去做自己的事情,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予以关注或者不能关注时,被告人拿着手机悄悄的逃离,随后将盗来的手机进行变卖,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王堃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