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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保护动物而收购可否免责?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近日,修水县森林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三都镇一家餐馆收购野生动物。派出所立即派出民警前往该餐馆暗访,发现该餐馆确实有两只毛色鲜艳的野鸭。民警当即花70元将该两只野鸭买下,送往有关单位鉴定,鉴定结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秋沙鸭。派出所得知鉴定结论后,连夜前往该餐馆将老板余某刑事拘留。

    【争议】

    餐馆老板娘称,餐馆并非有意收购保护动物,而是当成普通野鸭收购。若知道是保护动物,绝对不会收购。由于此前并未见过此鸭,无人能识,当地群众对余某被刑拘也表示不能理解。认为此前祖辈都没见过中华秋沙鸭,根本不知道是保护动物。“所谓不知者不罪”,因收购了两只不认识的野鸭而被刑事拘留,甚至可能判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如果是收购两只老虎或者大熊猫则情有可原,毕竟老虎和大熊猫是人所共知的保护动物。况且,该两只野鸭均已被森林公安部门收缴,放归大自然,并没有造成后果,处以罚款是可以理解,但刑事拘留太严重了。

    【评析】

    笔者以为,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所有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餐馆在未取得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不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是非法的。只不过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讲,余某犯罪是必然的。余某早晚会收购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是中华秋沙鸭,也会收购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余某被刑事拘留也就合情合理了。

    再者,“不知者不罪” 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法律自从公布之日起每个人就有学习的义务。法律只要公布了,就推定你已经知道了。哪怕你真的不知道也不能成为你的救命稻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于1989年1月14日公布。从198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人都被推定已经知道了该法的实施,都被强制要求遵守这一法律,任何人触犯该法,均不得以不知道该法的实施而免责。朱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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