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中负责发牌等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王某受刘某雇请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打工,王某在赌场内部,主要负责抽水、发牌等工作,组织赌徒以玩“别故”方式进行赌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王某以及赌徒40余人,缴获赌资150000元。
【分歧】
在赌场中负责抽水、发牌等的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参加赌场工作,其只是赌场的“打工仔”,是一般工作人员,属于参加者,且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赌博罪,王某明知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也明知自己在帮助刘某实施聚众赌博;而王某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领取工资),放任了刘某的聚众赌博行为,王某对刘某的聚众赌博罪存在间接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也知道赌头刘某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得到的“工资”实际上也是赌场营利的一部分,王某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从实际情况看,开设赌场者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于赌场中有王某负责洗、发牌以及抽水等工作,实际上维持了赌场赌博活动的运行,对开设赌场者起的是直接帮助的作用,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2007年《刑法修正案(6)》中新设的罪名,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也知道赌头刘某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得到的“工资”实际上也是赌场营利的一部分,足以认定王某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从实际情况看,开设赌场者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于赌场中有王某负责洗、发牌以及抽水等工作,实际上维持了赌场赌博活动的运行,对开设赌场者起的是直接帮助的作用,应按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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