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占有下骗取车辆权证卖车是诈骗还是侵占?
【分歧】对本案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为侵占罪。理由为被告人江进生事先已合法占有涉案车辆是不争的事实,之后其虽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涉案车辆的权证,但并不影响其占有该轿车的合法性。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该车变现,车辆权证虽有价值,但脱离了被告人事先已合法占有车辆这一前提,即使获取了车辆权证,也无法将车变卖,因此骗取车辆权证仅对变现金额有影响,对本案定性并无实质影响。
第二种意见:本案应定为诈骗罪。理由为被告人虽然事先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车辆的行使证等证照是车辆所有权的象征及载体。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以权证的变更实现,而不是车辆的交付。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涉案车辆的权证,并将该车变卖获取赃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为侵占罪。
下面笔者略析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 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受委托或者其他原因而合法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是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合法持有、管理。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树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事先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退还的;另一种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两种物品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交出的。第一种情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为保管”行为的确定方式的确认。“代为保管”这里的“保管”,不只包括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关系,还包括事实形成的保管关系。即凡是非所有的管理关系,都应视为刑法规定的“保管”行为。 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关系。 1、他人的委托;2、行为人的借用;3、行为人的租赁;4、行为人对担保物的有;5、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 6、无因管理财物;7、不当得利。二是行为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界定。这涉及到如何判断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财物的问题,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的几种罪行的关键问题。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都源于上述七种情形。
三、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诈骗罪的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认识因素上,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才将财物“自愿地”交出,但实质上是违反其本意的。而侵占罪的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认识因素上,并不存在任何的误解,而是基于其主动委托、信任等关系,自愿地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代为保管。
2、犯罪对象不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持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已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通过骗取的手段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则是通过拒不退还来完成,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
4、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5、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江进生已事先合法占有涉案车辆是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没有涉案车辆的权证,被告人仍可以将车变现。被告人之后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涉案车辆的权证,只是为了将车辆卖出更好的价格,这并不影响其占有该轿车的合法性。因此,骗取车辆权证只对变现金额有影响,对本案定性并无实质影响,并不能因为车辆权证是被告人骗取的而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应定为侵占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案件要告诉才处理。一般来说,告诉人应当是被害人。本案侵占罪成立,那么在被害人江小兵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无法律依据,不符合维护法制严肃性的要求。因此,在处理上,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或是法院提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由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汪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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