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选商场收银员收款机上少打货款为何罪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张美美,是安福县某平价自选商场收银员。200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顿生发财之梦,利用当收银员的便利条件,采取在收款机上少打货款的方法,先后将人民币3800多元据为己有,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分歧】
对张美美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美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张美美作为某公司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在货款机上少打货款的方法将3800多元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张美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美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美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归己所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特征,故以该罪定罪处刑。
【管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自然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比较多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为秘密窃取,其特点在于非法占有别人实际控制而不是自己持有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转为自己所有的行为,这种“持有”,不仅只限于合法持有,而且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而持有。第三,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盗窃罪处于盗窃的故意,职务侵占罪处于侵占单位财务的故意。本案中张美美利用工作的便利,将持有的公司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故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欧阳爱珠 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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