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刘某在网络聊天时认识外地女孩王某,在现实生活中王某多次从外地到刘某处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每次发生完性关系后,刘某均会给王某50元到100元钱不等。王某对刘某一往情深,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因此疏远王某,王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在此期间王某又与多名网友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滥交而传染到淋病,在患病期间,王某约刘某见面并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约会后刘某发现自己生殖器有异常,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淋病。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虽王某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还约刘某并发生性关系,但刘某提出分手情形下王某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属情理之中的。王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而应受社会道德谴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使刘某也患上性病,而且双方关系属卖淫嫖娼,因此王某应以故意传播性病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王某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管析
姚遂彪、李杰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王某不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但确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缺乏充足条件。本文将从故意犯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显然是侵犯了被传染者的身体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给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必须在轻伤以上程度。首先王某在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说明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存在;其次该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是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目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合法性;最后该损害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程度的损害,案情中未提供相应资料,因此必须先行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伤势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文中未对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表述,所以无法判断王某是否符合主体要件要求。(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基于报复的心里,特地要求与刘某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同时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显然是希望通过这种不安全性行为来伤害刘某的身体,以达到报复心里,因此王某主观上应是属于直接故意。
应当认为,王某在符合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客观要件(轻伤以上程度伤害)时,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其犯罪主体限制卖淫、嫖娼者,以案情资料判断,王某不属于卖淫者,因此显然不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本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难点在于,伤势鉴定中感染性病是否能够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对于根据淋病的感染事实,在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上并没有这样的依据,这种情况下不易作出轻重伤的鉴定。 黄港清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