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在网络聊天时认识外地女孩王某,在现实生活中王某多次从外地到刘某处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每次发生完性关系后,刘某均会给王某50元到100元钱不等。王某对刘某一往情深,但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因此疏远王某,王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在此期间王某又与多名网友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滥交而传染到淋病,在患病期间,王某约刘某见面并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约会后刘某发现自己生殖器有异常,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患淋病。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虽王某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还约刘某并发生性关系,但刘某提出分手情形下王某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属情理之中的。王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制裁,而应受社会道德谴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使刘某也患上性病,而且双方关系属卖淫嫖娼,因此王某应以故意传播性病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淋病)的情形下,还约刘某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王某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王某与刘某从网友发展到亲密男女朋友,虽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会给50到100元钱不等,刘某给王某的钱款,王某都花费在来往刘某处的车旅费上,因此刘某与王某之间不属于卖淫嫖娼关系。刘某与别的女孩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因此由爱生恨,在得知自己身患淋病的情形下,仍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目的很明显是想以传染性病的方式给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王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姚遂彪 李 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