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以借打电话为由“偷走”他人手机构成何罪
该文对被告人李斌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含王堃同志)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内容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被告人李斌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属“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被告人李斌仅是“借”的错误认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交出手机,而遭受财产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斌已将手机卖给他人,由他人实际控制,其是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的手机盗窃到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
笔者则认为李斌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夺罪。理由是:
1、被害人是否意识当场到遭受财物损失,是区别抢夺罪与诈骗罪最重要的特征。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抢夺罪是乘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或其他人不备,当面公开将财物夺走,且被害人会立即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不会当场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到了侵犯。本案中,两被害人只是自愿将手机交被告人李斌打电话,而不是将手机交给其带走。被告人李斌乘人不备公然当场携机逃跑,已经使两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到了侵犯。
2、在存在多个相承行为的情况下,整个行为的定性应当由起核心作用的行为决定。被告人李斌获取财物的行为由虚构“借打电话”和 “持手机逃走”所组成,“借打电话”是创造条件,通过这一行为骗取两被害人的信任后,两被害人 “自愿”交付手机,便为被告人李斌“持手机逃走”提供机会,即“持手机逃走”才是被告人李斌获取财物的实质性行为,对实现“非法占有”起核心作用,当然也就应当由其来决定着被告人李斌行为的定性。
3、被告人李斌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核心在于秘密窃取。而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斌取得两被害人的手机时是公开的,两被害人也是明知把手机交给了被告人李斌,彼此之间对手机的交接并无“秘密”可言,因而被告人李斌不构成盗窃罪。颜梅生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