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高僧”调包 诈骗还是盗窃
2004年8月12日,钱芙蓉伙同汪来主(另案处理)持伪造皈依证件,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以销售观音菩萨等佛制品为幌子,窜至吉水县水南镇西团村罗某家,谎称罗家将有灾难降临,并制造恐怖气氛。然后声称只要罗某拿出家里的现金和金银首饰用手帕包好交给他们,就可以帮助作法驱邪,并表示作完法后返还给罗某。在作法中,钱某等人采用调包手段,骗取罗某家黄金项链一条(重15.30克)、金戒指一枚(重3.1克)及现金220元,总共价值2244元。二人在逃离时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本案中,钱某和汪某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罗某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钱某和汪某是“帮”他“消灾”,便自愿取出自己的金银首饰和现金交给钱某和汪某占有。其实这种“自愿”是受钱某和汪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钱某和汪某以“调包”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罗某的钱财,从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和汪某虽然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虚构了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然而,这一系列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达到“调包”的目的而采取的掩护手段,罗某并未将金银首饰和钱自愿交给钱某和汪某,而是按钱某和汪某的要求,把金银首饰和钱包好后交给钱某和汪某作法驱邪, 认为自己仍是金银首饰和钱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钱某、汪某恰恰是在所有人、管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包调换,将金银首饰和钱非法据为已有。 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钱某、汪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周顺保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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