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少林高僧”调包 诈骗还是盗窃

发布日期:2009-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8月12日,钱芙蓉伙同汪来主(另案处理)持伪造皈依证件,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以销售观音菩萨等佛制品为幌子,窜至吉水县水南镇西团村罗某家,谎称罗家将有灾难降临,并制造恐怖气氛。然后声称只要罗某拿出家里的现金和金银首饰用手帕包好交给他们,就可以帮助作法驱邪,并表示作完法后返还给罗某。在作法中,钱某等人采用调包手段,骗取罗某家黄金项链一条(重15.30克)、金戒指一枚(重3.1克)及现金220元,总共价值2244元。二人在逃离时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本案中,钱某和汪某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罗某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钱某和汪某是“帮”他“消灾”,便自愿取出自己的金银首饰和现金交给钱某和汪某占有。其实这种“自愿”是受钱某和汪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钱某和汪某以“调包”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罗某的钱财,从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和汪某虽然冒充河南南岳山僧人,虚构了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然而,这一系列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达到“调包”的目的而采取的掩护手段,罗某并未将金银首饰和钱自愿交给钱某和汪某,而是按钱某和汪某的要求,把金银首饰和钱包好后交给钱某和汪某作法驱邪, 认为自己仍是金银首饰和钱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钱某、汪某恰恰是在所有人、管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包调换,将金银首饰和钱非法据为已有。 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钱某、汪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周顺保 刘四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