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索赌资不成,殴打他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强行索要赌资的犯罪,由于被告人的主观客观行为各有不同,在定性上有很大差别。强索赌资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定抢劫,有的定非法拘禁,有的定敲诈勒索。对于本案如何定性也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李某、田某扰乱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中止)。理由是:黄某向王某索要赌资未成,与李某、田某一起使用拳头、砖块将王某打昏在地。意欲迫使王交出赌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的财物;由于王某被打昏,被告人等怕出意外遂将王某送往医院诊治,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属抢劫罪(中止)。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我国犯罪构成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罪过支配客观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行为表现主观罪过①。对于某一案件的定性应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寻衅滋事罪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情节恶劣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也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一种情况。行为人主要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不相识的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②。黄某因与王某赌博时输了钱,认为王某在赌博中赌了假才赢了自己的钱,而王又不承认赌假,又拒绝还钱。黄某殴打王某是事出有因,犯罪对象特定,且并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是否构成抢劫罪(中止)呢?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如醉酒、麻醉)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黄某的赌资属违法资金无权索回,应当依法收缴。其索回赌资是想要王某自己承认赌假并主动退还赌资,没有使用暴力强行索回。殴打王某是报复。因为从当时的情况分析可知,黄某只是听说王某赌假,自己没有王某赌假的证据,王某又不承认。如果黄某等人有劫取财物意图,在王某被打昏后完全可以抢去王某身上的钱财。但黄等人不但没有劫财,反而怕出意外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黄某等人殴打王某只是在王某不承认赌假,不能索回赌资的情况下,出于报复而对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抢劫犯罪的特征。因此,本案定性为抢劫罪(中止)是不正确的。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应定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犯罪特征: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矛盾或纠纷,具有报复伤害他人身体的之意;在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身体组织器官损害的结果。从本案的情况分析来看,被告人李某、田某等人的行为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为索取赌资阶段。黄某与王某赌博输钱后猜测王某赌假,纠集李某、田某等人意欲用胁迫的方法索回输掉的赌资。在罗某找来王某后,黄某首先要王某承认赌假退回赌资,黄某不承认赌假不退赌资。这一阶段可定性为敲诈勒索行为。由于黄某等人未提出具体数额,未实际取得财产,故不构成犯罪。第二为故意伤害阶段。在王某不承认赌假不退赌资的情况下,黄某又无王某赌假的证据,转而产生报复伤害其人身之意。被告人李某、田某的犯罪目的从索取赌资转化为报复伤害王某的人身之上。三人对王某进行了殴打致轻伤,其行构成故意伤害罪。
① 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第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495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刘相吉 黄节 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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