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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孙奇和王乐是黑龙江省青岗县的两个女孩,在网络上结识了河南省中牟县的女孩邵欠,于是于2007年8月11日来到中牟县约会网友。哪承想邵欠对远到而来的朋友心存歹意。邵欠于2007年8月13日借用他人的信用卡,声称自己欠别人三万元钱,让孙奇和王乐各自通知家人向该卡汇款一万五千元为其还账。二人不从。邵欠又于2007年8月18日将二人带到中牟县委党校招待所228房间,向二人谎称其朋友已向该银行卡汇款三万元,但银行卡丢失,于是电话通知翟晓霞,翟晓霞又通知李东辉一块来到228房间,要求查看二人的包里是否有丢失的银行卡。经搜查,果然在孙奇的包里找到了该银行卡。邵欠和翟晓霞便对孙奇进行了殴打,称银行卡上的钱已丢失,逼迫孙奇承认盗窃了邵欠的银行卡,打电话让家人向邵欠的银行卡上汇款三万元。为防止二人逃跑,邵、翟逼迫二人脱光衣服控制在228房间,并威胁恐吓,如果不拿来钱,就找几个男人将二人强奸,还用烟头烫孙奇。孙奇不堪忍受殴打和恐吓,趁邵、翟不注意从窗户跳下,造成腰椎受轻伤。

     关于邵欠和翟晓霞的行为性质,法院在定案时意见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理由是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以暴力、恐吓、胁迫的方法,实施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定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知道被害人随身无钱,实施的不是当场劫取财物,而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获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应定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对邵欠和翟晓霞进行定罪和处罚。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存在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统一性即当场性特征,目的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方法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不具有当场性特征,相对应的是时间的特定性,即目的行为是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获取财物,方法行为中的威胁也是在将来不能获取财物时才可能实现的,这与抢劫罪中的威胁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也相区别。本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随身没有其想要的财物,其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均不具备当场性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中被害人随身没有被告人想要的财物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而本案正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本案被告人的方法行为是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形成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罪的一般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由此看出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为重,应当按此定罪处罚。张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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