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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林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李某与经商人员陈某关系密切,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林某听说后非常不满,与朋友黄某、王某预谋,想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到李某暂住地,适遇陈某在此做客。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茶几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李某二人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在酒店内,林某、黄某、王某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并强迫陈某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林某等人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以还差10万元为由,将陈某的轿车扣押,让陈筹某足10万元赎回,后将陈某释放。三人在向陈某索要轿车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对林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林某等人以陈某与李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预谋向陈某索取财物,采取了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钱财,把陈某由李的住地带到酒店,强迫陈某打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本案中,之所以说林某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林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两个当场”的特征。

    笔者结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第一,从犯罪客体上看,林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所有权;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林某等人不仅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强行限制了陈某的人身自由,而且还当场实施暴力对陈某进行殴打,迫使陈某写下20万元的欠条,并当即联系家人给林某等人送来了10万元。林某等人为达到强索20万元的目的,在当场得到10万元后,不仅不立即放人放车,而且还以相差10万元为由,在当场扣押了陈某的轿车后,才以让陈某筹足赎金为由将陈某释放。因此,正是林某等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了“两个当场”的特征,对林某等人的行为才应当定性为抢劫罪。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林某等人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第四,从主观方面来看,林某等人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强行索取钱财,属于直接故意,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分析,林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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