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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林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林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李某与经商人员陈某关系密切,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林某听说后非常不满,与朋友黄某、王某预谋,想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到李某暂住地,适遇陈某在此做客。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茶几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李某二人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 

在酒店内,林某、黄某、王某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并强迫陈某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林某等人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以还差10万元为由,将陈某的轿车扣押,让陈筹某足10万元赎回,后将陈某释放。三人在向陈某索要轿车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分歧 

    本案中,对林某两起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酒店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扣押陈某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酒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扣押陈某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酒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首先,行为人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林某等人绑架陈某,目的是为了向陈某索取财物;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林某等人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达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目的;最后,行为人以一定方式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勒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换取人质。林某等人强迫陈某与家人联系筹款,在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将陈某释放。所以,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酒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其次,林某等人扣押陈某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林某等人扣押陈某汽车,目的是为了继续向陈某索取财物;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林某等人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实施了使陈某不敢反抗的暴力行为;最后,劫财行为具有当场性。林某等人在控制陈某的同时,当场开走了陈某的汽车。所以,林某等人扣押陈某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酒店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林某等人扣押陈某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李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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