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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土枪惹的祸 两村民被判三年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年初,社旗县陌陂乡的闫甲根据自己平时的琢磨在家中私自制造了一支土枪,满怀喜悦的他于同年2月的一天晚上,去同村的闫乙家约其打野免,闫乙便拿出自己珍藏多年的“祖传”土枪,和闫甲来到陌陂乡后洼村山林附近,当二人正在兴致高涨地寻找猎物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举报给公安机关,闫甲二人所带的土枪被收缴。经南阳市公安局鉴定,二人的土枪系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所持有的枪支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解析一:什么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社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金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体除了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体一样(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两罪的主观故意方面我们一般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明知是违法行为而制造、持有枪支的故意;二是认为明知是枪支而制造、持有的故意。根据立法本意,显然是指第二种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此类案件,在证实了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持有的行为的同时,还必须证实行为人明知自己制造和持有了枪支,才能认定为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行为人都表示不知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的,但都明知自己制造或持有的是枪支,所以行为人在主观就具有了制造、持有枪支的故意,符合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二、先制造后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官  高全胜)

  本案中,闫甲非法制造土枪后也持有了一段时间,但为什么没有给他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定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呢?因为制造枪支的行为为持有枪支的行为的所经阶段,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制造枪支的行为的当然结果,故构成吸收犯,为处断的一罪。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它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处罚比非法持有枪支罪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所以在此案中,闫甲虽先非法制造,后又持有了枪支,但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予以处罚。

    解析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公众法律观念(社旗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  侯作俭)

    当前,部分村民贪财图利,不顾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非法制造土铳、土枪出售,以牟暴利,或者愚味、迷信枪支、土铳、火药可避邪,或者难捺打猎兴致,贪图口娱小利,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公安机关加大了枪支的管理,收缴了大量的民间土制枪支和上辈们遗留下来的枪支,但由于农村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不学法,不懂法,对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往往一概不知不晓,这对构建农村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夯实农村综合治理的根基,建立健全基层综治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把农村普法教育放在工作的重点位置,使村民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墙报、广播等媒介,开展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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