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以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本案中,陈某在舞厅喝了数罐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以高达80公里以上的速度返回,在途经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为了逃避检查,竟然从无人无车的逆行道上强行通过,在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时,仍然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高速度行驶,并与准备拦截陈某闯关的武警战士游某某相撞,致使游某某休克死亡。客观方面,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游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陈某逆行高速通过收费站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目的,因而在摩托车与游某某相撞后又被拖了10余米过程中,所持的心理状态应当是过失,而并非属于故意。综上,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邢景江 冯云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