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天夜里12时许,在单位上班的赵某下班回家,走到半路的一个小胡同口时,突然被窜出来的五六个十四至十六的男孩截住,其中一个姓张的、大约十六岁的男骇上前向赵某索要钱物。期间,一个姓李的少年也随即找叉,故意向赵某的身上撞去,反而说赵某撞了他们。此时,张某等人借机拦住赵某,先以言语要挟,要求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检查,不然,休想走掉。可是,明知张某一伙妄图敲诈的赵某哪里会上当?他不但不理会张某等人的一套,反而假装向对方做了道歉后继续向前行走。看赵某不予理会,张某等人又从背后围追而来。在这帮少年正欲殴打、并要劫取钱财之时,赵某本能地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了两下,正好将冲在前面的张某砍中。在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中不治而亡。
定案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赵某面对五六个作案分子企图抢劫自己时,虽然砍伤了一人,造成抢救中死亡,但,这不是他的本意,挥舞菜刀只是当时情况所逼,砍中张某也属于偶然。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有两点:一是从年龄看,赵某是成年人,而对方虽然人多,但都是未成年人;二是从行为手段上看,对方准备殴打、并要劫取赵某钱财时都是赤手空拳,而赵某反抗时却使用了菜刀,这就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度”。因此,赵某砍伤张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从本案双方人员的数量对比上看,本案恰恰符合正当防卫特征。因为赵某只是一人,对方却有五、六人。在这种弱者对强敌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弱者是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的,这种无限度防卫的结果无论怎样都应依法按正当防卫论。其次,从犯罪行为性质的转化上看,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本案中,张某一方的起初行为是向赵某索要财物,虽然此时有威胁因素,但程度较轻,还构不上抢劫形态。假如此时赵某将张某砍伤,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然而,张某等人在赵某拒绝后,又从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并劫取(即抢劫)钱财,那么,这时的行为性质就由轻变重了,即由一般的敲诈行为变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定(抢劫)的行为了,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造成张某伤亡,正是张某对赵某抢劫时赵某实施的防卫,所以,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郑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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