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年12月被告人周世学在湍东五里堡广场南侧内邓公路旁修建一电子地磅,内乡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认为其违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于2004年12月8日对其下发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被告人周世学于2004年1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005年元月4日14时许,内乡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周世学建地磅处,在周世学未在场的情况下,用铲车铲除地磅两头垫的沙土,被告人周世学得知情况后乘坐面包车到现场,下车阻拦,经城建人员劝说后离开现场。约20分钟后,周世学驾驶一辆解放牌142大货车自南向北向现场行驶,周世学看到铲车仍在铲其地磅时,即将解放车撞向内乡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停放在公路南侧的白色仪征车尾部,之后又将汽车开到五里堡大转盘处调转车头,加速行驶,鸣笛两声后,不顾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撞向仪征车车头,仪征车被撞后退数米远,将李某、王某、靳某、张某撞伤。后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将周世学控制,周世学让其亲属拔打“110”报警,被警方带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14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本案在处理时,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世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周世学一直辩解,他见到城建人员毁其他磅,非常生气,想着把他的车撞坏,让他们跑着回去。主观上具有撞车的故意,客观上致使城建部门的仪征车损坏,损失价值为4462.20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故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世学的行为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凭其供述,而应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周世学是有三十多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其在有数十名群众和城建人员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撞向小型生活车,他当时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仪征车周围群众的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车辆损坏,人员受伤,这是一种间接故意。因其行为不仅造成车辆损坏,更重要的是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故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胡新锋 冯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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