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2004年10月1日12时55分左右,某初中午休预备钟打过后,一六班学生许某因班长管理其他同学而插言起哄,时任一六班男生安全管理员及寝室长的杜某进行劝阻,被害人许某不服管教并到杜某跟前用手撕抓杜某,杜某进行还手,两人开始用拳头互相击打对方,杜某左眼被打青肿,许某鼻子被杜某打出血,班长及副班长上前拉架,双方无法近距离对打便用脚互踢对方,杜某用脚踢住被害人许某腹部,许某倒地后昏迷不醒。杜某与同班其他同学将许某即时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许某抢救期间,校方因考虑到杜某的人身安全让其回校写事情发生经过材料,并在许某死亡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到校将正在写材料的杜某抓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杜某应定何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许某的死亡原因系抑制而死,属猝死的一种,杜某的行为与许某之 死虽有因果关系,但其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不构成故意伤害害罪(致人死亡)。理由是: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杜某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主观上并没有表现出有伤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故意,其动机是借用拳脚击打的方法来还手对方,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目的是以造成对方肉体疼痛的方式阻却对方,并非在主观上存在追求给对方身体健康造成伤残的故意心态,2、由于“认知能力”存在缺陷,对其行为不可能“明知会产生危害对方身体健康的结果”而积极追求或放任发生。3、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校内学生打架双方互相殴打行为,二人的目的都是造成对方人体暂时性疼痛,而不是以损害对方身体健康为目的,甚至表现为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即在主观心理上完全反对或排斥将对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造成一方身体健康在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是其过 失心态作用的结果,因而不能因殴打是有意实施的,就认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但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杜某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中杜某在与许某的互殴中,朝许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王某的死亡,鉴定结论也证实了许某的死亡与所受外力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点评]
本案反映出如下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较为普遍意义的问题:校内学生打架双方因互相殴打行为,导致一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如何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校内学生互相殴打,导致一方伤亡的,虽不多见,但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杜某就是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那么,杜某应承担什么样的相应责任?笔者认为,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杜某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本案中杜某的行为既非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也非过失致人死亡。首先,本案中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且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案中杜某朝许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作为一名中学生,杜某应当明知踢许某一脚的行为会给许某造成伤害,而不是对踢许某一脚造成许某伤害的结果根本不可能预见,所以,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其次,杜某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而以致发生了结果。本案中,杜某作为一名中学生,对于可能造成许某伤害应该有所预见,但对于自己踢许某一脚就造成许某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且是不可能预见的,故杜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上,杜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由于故意伤害和一般殴打行为(一般殴打行为,通常是指那些只造成人体暂时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不伤及人体重大健康的行为),都是发生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程中,只是由于前者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后者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在定罪量刑时,应以致伤的结果作为认定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标准。也就是说,要从伤害的轻重去决定该行为的性质,造成了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严重后果就是一般殴打行为。同时,还应当结合案件的整个情况进行认定,注意考察犯罪的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当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杜某对自己的行为(踢中许某腹部)造成许某的伤害是明知的,主观上有伤害许某的故意,且实施了故意伤害许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许某的死亡,鉴定结论也证实了许某的死亡系被人踢中腹部后引起神经性抑制死亡。因而应当认定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冯建晓 李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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