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是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X华、张X花系夫妻关系。李X华因病瘫痪,后张X花即回了娘家生活。李X华遂与其哥哥李X良一起共同生活。由李X良照顾其起居。后李X华委托李X良将自己的树木卖掉,共卖4500元。李X良将该钱保管并用于为李X华治病,一日张X花的弟弟张X业要去向李X良要回这4500元钱。张X花表示不要该钱,可还是与张X业一起到李X良家索要。李X良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张X业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X良捅成轻伤后,逃离现场。

    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抢劫罪论处,理由是:张X业称其是为姐姐张X花而向李X良要钱,但张X花已明确表示不要,张X业却仍向李X良索要钱物,要钱未成,却持匕首将李X良捅成轻伤。其显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应以抢劫罪论处。应按入室抢劫从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本案中李X华、张X花的树木经李X良卖掉,钱由李X良保后用于李X华治病。在此情况下,张X花与李X良之确实存在着张X业所认为的债务关系。而张X花、张X业之间是姐弟关系。他们去找李X良前。张X业已明确提出是为此,张X花、张X业前去找李X良认为是去索要债务。后张X业、李X良为此发生争执,张X业将李X良捅成轻伤。对此,张X业的行为不能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应按故意伤害罪对张X业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X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的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首先本案的前因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称抢劫,而应认定为索款纠纷,因为对被告人张X业而言,与张X花系姐弟关系, 向李与要4500元钱, 并非无中生有,不是凭空索要,而是事出有因,是替张X花索要, 张X花、张X业认为这4500元钱的归属似乎还未明确,这才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其次,张X业仅仅实施了动刀伤人的行为;且伤人后逃离现场,而非当场劫钱,没有再向李X良要钱的言、行表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吴传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