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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需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是位青年姑娘,一日被男青年赵某强奸。李某到公安机关告发后,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送进了监狱去接受劳动改造。赵某的母亲张某对李某怀恨在心,雇了4位青年小伙子,在大街上将李某堵住,扒光了她的衣服进行羞辱。案发后,张某和她雇的4位小伙子都被认定犯了污辱罪。李某虽然没有被致伤,也没造成经济损失,但她感到人格受到了污辱,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因此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到了法院,要求张某等一伙赔偿她的人格和精神损失。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请求。

    [说法] 

    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格损害、精神损害是不赔偿的。对此,刑法第36条已有明确规定,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赔偿的只能是经济损失。另外,刑诉讼法第77条也有明确规定,只有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以说,除了物质损失之外,什么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荣誉损害等等,都不予赔偿。

    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赔不赔与赔多少,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取决于他的赔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赠偿能力,不外乎以下4种情况:

    (1)被告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他如不愿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律规定靠强制办法来强制执行赔偿。

    (2)被告人有部分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举不出证据说明其有全部赔偿能力,可以在尽最大努力的情况下只赔偿一部分;他也可以请求亲属,或者同意亲属代替赔偿。

    (3)被告人暂无赔偿能力,但愿意赔偿,在有实际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调解或者判决分期赔偿。

    (4)被告人确实毫无赔偿能力,其亲属也不愿替他赔偿,经查属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举不出证据说明其有赔偿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既不应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也不能要求被告人在服刑期满再行赔偿,应只做刑事处罚。

    (5)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共同犯罪告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是根据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处理,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应当遵循民法通则进行审理。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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