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不还钱应定何罪?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尤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对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班某作为使用人与挪用人尤某共谋挪用公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班某将代为保管的40万元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相要挟,迫使尤某放弃40万元的所有权,从而非法占有了此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方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班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虽找到尤某商量投资炒股,亦明知尤某交其的40万元系挪用的公款,但班某作为使用人在尤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中并没有共谋、策划、指使等共同挪用行为,因而班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其次、由于侵占罪中的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即应依法或依约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返还给财物所有人,这里的拒不交还是指应交还并有能力交还而不交还,因此这种拒不交还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而相应的财物所有人则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因行为人不返还而放弃财产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班某实施的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即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使尤某产生心理恐惧和精神强制,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尤某亦因班某的要挟而不敢再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动地放弃了40万元的所有权,班某的客观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班某与尤某每人投资40万元合伙炒股,当尤某向其催要款时,班某却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不仅不退款而且将该款挥霍一空。客观上,班某也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在一般情况下,是行为人实施威胁的行为在先,被害人因产生心理恐惧或受到精神强制而被迫处分自己的财产在后,但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这是敲诈勒索的惟一方式,也不能将处分财产片面地理解为仅仅是交出财物。本案中,班某虽取得财物在先,但班某基于委托关系取得财物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亦仅享有对40万元公款的使用权。在尤某要求归还40万元时,班某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使尤某产生心理恐惧放弃了40万元的所有权,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该40万元的目的。这种行为无论是其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与那种先威胁后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班某的刑事责任。汪来超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