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走窃贼占有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获得的摩托车是由盗窃分子遗弃的,如同捡得遗失物一样,其行为可定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具有虚构事实的成分,即向窃贼暗示其认识此车,故可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邹某明知窃贼抛弃的摩托车是赃物,在此情况下而产生占有的故意是非法的。邹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失主财物所有权的再次侵犯,是原来盗窃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侵占罪是一种化“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就是说,侵占的财物不是行为人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而是预先合法地取得。本案中,摩托车既不是邹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失主遗忘的财物,而是窃贼所盗的赃物;邹某的行为,没有化“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前提,也缺乏拒不交还的基础。因此,不能以侵占罪论处。第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他人,致他人产生错觉,从而使陷入错误认识的被骗人似乎“自愿”向行骗人交付,或者“自愿”按行骗人的意愿处分财物。本案邹某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具有虚构事实的成分,即向窃贼暗示其认识此车。但是窃贼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将车交给邹某,而是由于做贼心虚,害怕邹某报警被抓获,迫不得已弃车而逃。因此,本案不能以诈骗罪论处。第三、违法占有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如何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主张与做法。笔者认为,由于非法占有赃款赃物与非法侵占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无本质区别,对这类案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行为的主客观情况与各有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对照分析,分别确定各种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和应定的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占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特征确定罪名,本案中邹某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特征,不应以盗窃罪定性。第四、通过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也是把握和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广泛,凡是可以造成他人心理、精神上强制性的,如伤害人身、损毁财物、揭发隐私、张扬缺陷等,均可能成为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威胁或者要挟的表现形式,口头或书面、明示或暗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邹某的言行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让窃贼交出财物,但具有暗示其认识此车及准备报警或者抓获扭送的要挟内容,邹某也正是利用窃贼因怕报警被抓获的心理吓走了窃贼,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赃物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邹某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汪来超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