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是抢劫未遂还是绑架预备?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曹某、马某二人预谋绑架他们单位前任厂长正在上学的儿子,以便勒索钱财。二人通过密谋,决定由曹某租一辆女司机开的出租车,曹在约定的地点下车,由马某接应。第二天早上,曹某携带绳子、胶带、匕首等作案工具,搭租李某(女)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二人约定的地点时,曹某提出下车方便。马某乘机来到车旁。曹某威胁李某说:“我们要借用你的车,你老实点,办完事后车还是你的,否则我扎死你。”此时,当地几个瓜农途经此地,李某急忙下车求救,曹、马二人遂被瓜农扭送至公安机关。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于二被告人构成何罪,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为绑架他人准备作案工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出租车,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害人向路人求救劫车未逞,属犯罪未遂。二被告人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绑架勒索的预备行为,是犯一罪其行为又触犯了他罪名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预谋并实施劫持一辆出租车,目的是为绑架勒索他人而准备作案工具,待作案后再将车交还给车主,其主观上并非要非法占有该车,其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应对二被告人定劫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虽然劫持小型出租汽车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汽车的运输安全,犯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其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抢劫汽车,目的是把汽车作为财物而非法占有;而劫持汽车罪的行为人劫持汽车,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该车,而是欲利用劫持的汽车达到其他的犯罪目的。

    二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而非牵连犯。被告人为了绑架他人准备工具而实施了劫持汽车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被抓获,其绑架行为尚未实施而被迫停留在预备阶段。这一劫车行为具有双重性质,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对于绑架勒索罪而言,构成预备犯;而对于劫持汽车罪而言,又构成未遂犯。这种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个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非牵连犯。所以本案嫌疑人构成抢劫的未遂。郭国斌 李德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