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纠纷引起打架致双方受伤,尔后张某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陈述了案发整个事件前后经过。邻居李某第二天检查伤情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大家均表示同意,但对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自首,理由是:
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与邻居李某打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属自首。
二、虽然被告人张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他在事发后尚未受到讯问前即自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亦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以自首论。
三、被告人张某虽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了案件情况,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要张某最后能主动接受审判,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自首,理由是:
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规定,自首是否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自动投案的前提则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只有在发生犯罪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自首。
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打架后,并不知道自己把李某打成了轻伤(包括李某自己及其他人也不知道),此时犯罪是否存在尚不确定,张某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主观心态上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目的是为了纠纷的解决,而不是为了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故不属自动投案。
三、从案情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在打架后去公安机关是为了报案,而不是为了投案,这种主观心态在刑法理论上是非常重要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投案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愿意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正好可以证明他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排除其系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自首。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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