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杀人均未遂 罪与非罪两相异
2002年3月21日上午,家住获嘉县冯庄镇某村的被告人小科,窜至邻居职某家企图行窃,期间惊醒了正在睡觉的职的11岁女儿小娟,小科见被发现,吓得慌忙逃离了现场。回到家后,小科越想越怕小娟将自己行窃的事情告发,便欲杀人灭口。他在家里找到一把刮胡刀片窜回职某家,乘小娟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刮胡刀片在小娟的脖子上狠狠地划了两刀,又抓住小娟的头发猛往地上撞。过了一会儿,他见小娟仍有呼吸,就再次拿起旁边的一把小凳子朝她的头部砸了几下,小娟昏厥过去。小科以为小娟已经死亡,就仓皇逃走。稍后,小娟被回来的家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第一,小科的行为何没有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罚。……”本案被告人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和国家珍贵
文物为盗窃目标,而是以居民家中财物为盗窃目标,又盗窃未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犯罪,因此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人罪为何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之所以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理由有二:一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并未死亡,即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目的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小科十年有期徒刑是完全合情合法的。
张思杰 杨志鹏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