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被减轻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09-09-11 作者:许思龙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阮某、郭某某三人为筹钱到网吧上网,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小学附近,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并持刀进行威胁后,抢走一部三星488型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郭某某是未成年人,其亲属没有为其聘请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官渡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许思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作其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许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本案案情,在法庭上提出:郭某某是从犯;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属初次犯罪,其与被害人属邻居、同学,被害人及其父母已提出不起诉申请,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缓解,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宜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律师提出的除郭某某系从犯以外的辩护意见,对郭某某减轻处罚,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律师的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另两个被告人,一个被处四年,另一个被处三年有期徒刑。
许思龙律师热线: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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