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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是否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杨春赣律师
因弟弟王忠(化名)对父母拳打脚踢,哥哥王亮(化名)曾在2003年来到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父母主张权益。如今弟弟悔过,哥哥却又来到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援助记录,2003年,王忠曾对父母不闻不问,甚至还多次拳脚相加。按照约定,王亮与王忠应轮流赡养父母。可由于王忠与父母关系恶化,最终父母一直由王亮赡养。据王亮介绍,在父母过世的前2年,在法援中心的介入调解下,王忠突然开始孝敬父母,父母也表示原谅了他。可王亮始终对弟弟过去的行为耿耿于怀。
20063月,兄弟俩的父母过世了。由于父母未留遗嘱,遗产应由兄弟二人均分,可一想起弟弟曾经的举动,王亮的气就不打一处来。能不能以弟弟曾经遗弃、虐待父母为由,要求法院剥夺王忠的继承权?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考虑其遗弃或虐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仅是继承人因被继承人的过错而导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分居或来往不密切的,或者继承人仅仅只是对被继承人不够尊敬、照顾不周及偶有口角发生的,则不应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改悔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所以,在王忠有悔过表现,且父母也原谅他的情况下,他的继承权不可以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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