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侵占财物是盗窃
[要旨]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处罚。
[案情]
2006年1月26日夜,时任河南省许昌县苏桥镇鑫鑫超市主管人事经理的李木森,下班后趁其他职工熟睡之机,从二楼厕所旁边的梯子上下到超市后院进入超市内,用私配的超市保险柜钥匙将柜子打开,盗窃现金18130元。先将所盗现金放在超市库房的西北角,用木板挡住,几天后将所盗现金从木板下取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木森利用其在超市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超市现金18130元(案发后退还176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李木森在被盗的鑫鑫超市任的是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盗窃超市现金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如果李木森不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他不可能顺利地配出超市保险柜上的钥匙,也不可能如此顺利地进入超市盗窃一万多元的现金。
[裁判]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问题,即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出纳、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该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木森虽为超市经理,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但其职务权限主要是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而不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和营业款的便利,其私配超市保险柜钥匙,从而盗取营业款,是利用了其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木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作者:王保建 肖景绍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