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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珠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9-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1号

复核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复字第257号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龙建卫。

被告人:金美珠,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4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小川、王和荣,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阳;审判员:罗经平、严川。

复核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虹;审判员:刘蜀骥;代理审判员:沈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2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4年8月8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金美珠携带海洛因1 290克,在攀枝花火车站乘上攀枝花开往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车,9时30分许,金美珠被乘警查获。 被告人金美珠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金美珠辩称:因为身体有残疾且不懂法,才帮人运输毒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金美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接货人李某某,虽然李现在被取保候审,但其涉嫌毒品犯罪案并未撤消,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被告人金美珠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金美珠被他人利用运输毒品,对毒品的确切数量并不明知,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入社会;3、金美珠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加之身体有残疾,需钱治病,两个孩子年幼。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金美珠乘上当日9时零2分攀枝花开往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车前往西安,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16号车5、6号铺位行李架上放置的金美珠携带的食品袋内查获海洛因1 290克。金美珠遂被抓获并交代了毒品是帮一个叫“小李子”的人运输的。次日金美珠协助公安人员在西安“世纪金花广场”附近的“麦当劳”餐厅门口将受“小李子”指使前来接金美珠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证人杨军峰(旅客)的证言,证实了查获金

美珠的时间、地点和从其食品袋内收缴出四块可疑毒品的事实;

2、证人王利莎(乘务员)、龚义强(旅客)的证言,分别证实了金美珠提着装有食品的食品袋上16号车5号中铺,金美珠上车后在铺位上躺着的事实;

3、提取笔录,证实从金美珠所提食品袋内提取了用“麦哥

牛奶脆脆棒”、“咖啡豆末糖”盒子包装的可疑毒品四块以及2004年8月8日攀枝花开往西安的K118次火车票一张;

4、成都铁路公安局2004公技物鉴字第88号刑事科学技术

鉴定书和西昌铁路公安处技术科计量情况记录表,证实了从金美珠处扣押的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重量为1 290克的事实;

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了从金美珠处查获的火车票、

四块毒品及其包装情况;

6、禄丰县公安局广通分局的户口证明,证实了金美珠的身份;

7、西昌铁路公安处关于金美珠有立功表现的说明,证实8月9日金美珠根据“小李子”的安排准备交易。在“麦当劳”餐厅门口金美珠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8、被告人金美珠的供述,证实了其运输海洛因的经过,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判案理由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金美珠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被告人金美珠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金美珠有立功表现、主观恶习不深、身体有残疾、家庭困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金美珠虽然有协助公安机关的行为,但被抓获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查证属实,其立功不能成立;其余辩解、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但金美珠配合、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毒品上家“小李子”,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

(五)定案结论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金美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对收缴的海洛因1 290克予以没收。

(六)复核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金美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依法报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美珠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美珠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其被挡获后勤工作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积极协助警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携带的海洛因被警方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美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七)解说

此案的关键在于金美珠是否构成立功和对其是否判处死刑。

金美珠被抓捕归案以后供述毒品是帮一叫“小李子”的人运往西安的,于是公安人员即带着金美珠前往西安抓捕下家。由于毒贩“小李子”的狡诈,派了一叫李某某的人在西安“世纪金花广场”来接应金美珠,李某某尚未与金美珠交接毒品即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某只是供认受“小李子”的指示来接人的,本人与金美珠素不相识,不知接金的目的。基于无相关的证据证实李某某参与毒品犯罪,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李某某,公安机关遂将其取保候审。对此,金美珠的辩护人认为:金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李某某,尽管李未被逮捕,但被取保候审,说明李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的规定,应认定金有立功表现 。金美珠到底构不构成立功?怎样正确认定立功?法院认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而不是仅有嫌疑无证据,否则就会无限制扩大被告人立功的范围,累及无辜。这也可以从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其立法的原意,如“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从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取保候审的本意来看并不是还要继续对其进行侦查而是出于其他的考虑。既然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没有查实,金美珠自然不构成立功。

金美珠运输海洛因达1290克,无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金美珠供述毒品不是自己的而是帮别人运输的,自己只是从中赚取运费,该情节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即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在抓捕李某某过程中得到了毒品所有人“小李子”的有关信息。金美珠在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相对毒品所有人“小李子”较轻、较小。同时金美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携带的毒品被警方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因而对金美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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