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民警抓卖淫 敲诈勒索领刑罚
李某对表弟腾某说其考上了公务员,现在是警察。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警察,以知道并掌握被害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腾某在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后,向被害人出示假警察证及用手铐将被害人铐住,其主观上是让被害人相信李某的警察身份,进而搜查出被害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以便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腾某在搜查出被害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后即将被害人的手铐解开,然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被告人腾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李某仅有初中文化却相信李某的警察身份,不符合情理;且其到案发现场后,当李某以被害人卖淫并掌握了其卖淫的证据向其索要钱财时,腾某应当知道李某正在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而李某也正是在腾某的协助下实施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腾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腾某,是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兴宁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理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针对本案,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但兴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警察,以知道并掌握被害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兴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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