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号不好”为幌子而拿走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甲某约朋友乙某在某餐馆吃饭。见面后,甲某声称要叫自己的另外一个朋友来吃饭,但谎称手机没电了,于是借乙某的手机(价值2500元)使用。在电话的接听过程中,甲某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这一去就再也未回来。经查,甲某用这种方法已经骗到了好几部手机。
分歧
对于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诈骗罪。甲某谎称手机没电并以信号不好为由拿走手机,而乙某正是因受甲的欺骗才把手机给他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盗窃罪。虽然乙某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某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甲某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而取得手机的,故甲某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过程: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2、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财产。在欺骗、错误、处分三者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谎称手机没电、信号不好),此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乙某陷于错误认识(误以为甲某手机真的没电,信号不好)。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被害人将手机借给甲某使用。虽然被害人将手机出借是自愿的,但被害人绝对没有让甲某占有其手机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害人将手机出借的行为不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该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标志。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用了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
结合本案案情,甲某虽然是以“信号不好”为由走出门外的,但他取得手机的关键还是趁乙某不注意,偷偷拿走手机而逃走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乙某将手机拿给甲某,乙某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某没有占有手机。甲某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综上,虽然甲某取得手机的行为貌似诈骗罪,但分析其取得财物的实质可知,受害人乙并未将手机交给甲带走,甲还是趁乙不注意时秘密拿走手机的,因此构成盗窃罪。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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