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走雇主的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系一个体商铺业主,雇请李某从事收送货物业务,因业务关系,有时也会要求李某协助送货款给供应商。2007年7月16日,张某因业务繁忙,遂要求李某单独送货款6万元给供应商。但是李某携款逃匿,并将该款挥霍一空。2008年初,张某经多方打听后找到李某,李某承诺半年内还清该款并立下承诺书一份,但李某至今分文未还。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分歧
李某卷走雇主的货款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业主货款占为己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业主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至今分文未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张某只系一个体商铺业主,而李某系张某的雇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是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拾捡他人的遗忘物;(2)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3)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构成侵占罪的行为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等等。但是,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是因工作上的关系而持有并占有雇主财物,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且李某在事后已作出了还款承诺,不属拒不交还,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够成侵占罪。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其与雇主之间产生的是一种民事欠款纠纷。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万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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