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后为摆脱便衣警察的拦截将其打伤如何定性
范某在马路上实施抢夺行为,在逃离的过程中遭到便衣警察李某的拦截,但李某在拦截范某时因情况紧急,未及时出示工作证。范某为摆脱李某的拦截,使用路边的木棍将李某打伤后逃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范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打伤,已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构成抢夺罪与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因为范某在实施抢夺后为抗拒警察李某的抓捕,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与抢夺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认为范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即故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阻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结合本案,范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前提是范某应明知警察李某的真实身份。在案中,范某是穿着便衣,且未出示工作证,故范某无法知道李某是警察这一特殊身份,范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范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就谈不上将两罪数罪并罚了。
其次,范某不构成抢夺罪,而已经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范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在逃离的过程中遭到便衣警察李某的拦截,使用路边的木棍将李某打伤,符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已经构成转化性抢劫罪。
综上,范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夏莲 李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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