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曾诚的儿子曾辉原经营一家诊所,期间在该镇的中心卫生院赊购药品价值3000元,其出具了欠条给卫生院。因其未办理个体医生执业证,被责令停止经营。曾辉即出外打工。2007年4月,曾辉因意外事故死亡。其工作的公司赔偿曾诚各种费用12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万元。该镇卫生院得知后,要求曾诚代其子偿还赊欠的药费。双方产生争执,卫生院起诉,要求解决。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亲属的,不是死者的财产,即不是死者的遗产,曾诚未继承曾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曾诚没有帮其子偿还生前的债务的义务,应判决驳回卫生院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遗产,曾诚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应在继承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应判决曾诚偿还其子曾辉赊欠的卫生院的药品款3000元。
【管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7)项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对此原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二者并列,说明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该解释适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将获得的收入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办法,也是按死者余命年龄计算得出,而不是按赔偿权利人的多少或年龄计算。可见,一方面,死亡赔偿金实际是对死者的补偿,只是因为死者已死亡,由他的权利人来行使请求权;另一方面,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应该说这些补偿就是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因死者的死亡而对这些可得合法财产的补偿,是死者的合法财产的组合。
另外,可以请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也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是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被视为遗产。曾诚领取了其子的死亡赔偿金6万元,视为继承了其子的遗产,那么其应偿还其子曾辉赊欠的卫生院的药品款3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喻素红
- 2026年8月上海诚信可信的资产继承律师王静,沙某打印遗嘱效力纠纷庭审实录,实务判例深度拆解分享
- 北京遗嘱继承律师许迪律师:遗嘱效力纠纷专业解析,以案详解打印和录像遗嘱高频法律漏洞
- 2026年7月上海专业靠谱资产继承律师王静,曹姓老人瑕疵代书遗嘱被判无效案,遗产纠纷实务判例深度剖析分享
- 2026年7月上海资产继承专业靠谱律师王静|沙某打印遗嘱效力纠纷案复盘,遗产维权实战判例解读分享
- 2026年7月上海资产继承专业靠谱律师王静案例分享:杨女士代书遗嘱案,助力董女士全额守住近两百万拆迁存款遗产
- 再婚老人出资购房登记在继子名下,继子主张"赠与"能否成立?——沈阳张俊杰律师承办继承纠纷胜诉案例
- 自书遗嘱有效吗?答案是必须具体合法的形式,否则起纠纷
- 亲属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案解析:吴丁亚律师巧促调解,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 遗漏部分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公证,法院对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 不尽赡养义务少分遗产,尽孝子女多分60%
- 继承纠纷,“无需返还”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共同财产?——共有权确认分割案
- 亲生儿子起诉继母要求继承分割父亲遗产最终却被判决少分遗产
- 生前给儿子20万用于买婚房,父亲去世后继母要求返还,法院怎么判?
- 网上聊天的“承诺”能当“遗嘱”用吗?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