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拾得钱包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周某和丁某坐公交车去周某家,车行至半路,周某脚触到前排座位底下一只腰包(此时该位上还有人坐着),便轻声告诉丁某。丁某叫周某将包捡起来,打开一看,发现包内有不少现金。丁某就叫周某把包先拿到家里再说,周某随即把包放进自已的背包里。二人下车来到周某家,经清点发现包内有人民币5633元,二人予以平分。后失主因在公交车上发现在座位上的腰包不见,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公安机关找到周某和丁某,二人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归还全部现金。
争议:判断周某和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是对其犯罪对象的认定;该掉在座位下的腰包究竟是否属于遗失物。
第一种意见:公交上的座位下的腰包由于已掉在车上,这时钱包是遗失物,物主对其失去了控制,那么周某、丁某二人拾得后虽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之后两人主动自首交还失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考察当时的情境,发生在公车的某排座位区域里,这属于相对比较封闭和狭小的公共场所,由于钱包就掉在周丁二人前排的座位底下,可以推断此钱包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是属于坐在这个座位上的人的。此钱包可能是由于行驶途中车子颠簸或者物主照管不慎才掉落到自已的座位下。由于当时可能的物主还坐在原来的座位上没有离开,对物主来讲,随时有可能发现包掉在地上。因此,钱包还在物主的控制范围内,钱包之性质不属于遗失物。两被告人坐在物主座位后排,发现钱包后经商量秘密地将钱包拿到藏在自已的背包中,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他们意识到这可能是坐在前排乘客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因而周某和丁某共同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案后自首且情节较轻,所以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横峰县法院 甘为华、祝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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