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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军的行为应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莫军于1989年自制一枝火药枪,供自己使用,并将火药枪存放在家里,直至2006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莫军持有的火药枪足以致人死亡。对莫军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是:莫军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是:莫军的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其构成私藏枪支罪。第三种意见是:莫军的私藏枪支行为被非法制造行为吸收,但因其私藏枪支行为呈继续状态,故其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没有过追诉时效。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处罚。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可见,莫军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属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中莫军的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其制造枪支行为起算15年,但因其私藏枪支的犯罪呈继续状态,故莫军所触犯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仍在追诉时效内,并没有过追诉时效。

  当然,如果莫军的确因为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枪支,且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不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德兴市人民法院:汤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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