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户以再次上访为由敲诈乡政府7000元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梁某等4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从敲诈的特点分析。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通常指以施加暴力加害对方相威胁,比如说,你给我5万块钱,不给我就烧你的房子,炸你的厂子或绑架你的孩子。这是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另一个是要挟,这个要挟是利用他人的隐私、弱点相讹诈,比如,揭露隐私,或者是利用他人有什么弱点乘机讹诈财物。上述村民以再次上访为由要挟乡政府的行为,并不是利用他人的隐私、弱点相讹诈,公民上访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2、从敲诈的行为方式分析。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一方面应当是凭借某种不法的方式讹诈钱财。如果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不构成敲诈勒索。例如,吃冰棍吃出脏东西,写信给厂家索要百万元,否则就要诉诸媒体、打官司。行为人确实有讹化厂家钱财的意思和行为。因为这么点事,又没有损害结果,开口就是百万,但是其讹诈的方式没有明显违法。这又不是什么隐私,诉诸媒体并无不当;至于说提起诉讼索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的,因此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明显违法,如不满足要求就要破坏厂房,或者捏造他人产品有缺陷,诬陷厂家,骗取财物,方法明显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才属于敲诈勒索。同理,本案中村民上访行为没有违法,不具有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违法性。行为人所要求的赔偿(或过多的赔偿数额)被他人认为是“不当得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仍有这样主张的权利,因为“主张”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至于该主张能否被对方接受、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那是该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即实体权利的实现问题,不能因为行为人主张的某种民事权利超过他人的预期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就贸然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害和剥夺,而不是《刑法》的司法目的。
综上,上述村民的行为确实有讹乡政府钱财的意思和行为,但其以再次上访的方式讹诈没有明显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所以村民上述上访行为不应受到指控和被认定为犯罪。
作者:王世真 高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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