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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与陈某预谋到王某的朋友李某家行窃。约定由王某留宿李家,如果行窃时机不成熟,王某就在李家门口地上放一纸团,示意陈某不要进去偷。当晚,王某住在李家,早上王某起床发现李家门开着的,其判断李母已经起床出去晨练了,随时可能回来,不便偷窃。于是王某在门口地上放了一纸团示意陈某不要来偷,然后返回房间睡觉。陈某来到李家门口看到了纸团,又见门是开着的,于是溜进李家行窃,盗窃数额较大。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陈某预谋行窃,且已住进李家,为着手实施盗窃创造条件,因怕李母回来,认为行窃时机不成熟而通知陈某停止盗窃,暂时放弃犯罪。这是因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王暂时放弃了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而陈某在看见纸团后仍行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王某对陈某单独盗窃的行为不知道也未起任何作用,不应该认为陈某后来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王某留宿李家,到在其门口地上放纸团为止,尚未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盗窃以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实施了盗窃的预谋,也住进了李家,但王某已放了纸团示意陈某放弃犯罪。其行为是主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陈某继续行窃的行为违背了王某的意志,不应由王某与陈某共同承担这个犯罪结果

    第三种意见。王与陈是共同犯罪.经二人计议并分工.王负责假装到李家投宿察看情况.以便为陈选择盗窃时机.由陈实施盗窃.王已经实施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属于自己分工所做的行为,只是认为时机不适合,发出了盗窃时机不成熟的信号,(王并不是放弃犯罪).而陈见门开着.不认为是盗窃时机不成熟.而是趁机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陈的行为并没有超越二人共同盗窃的故意.所以二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分工不同.应定为共同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犯罪且是既遂.王某和陈某事先商议由王某留宿李家到时开门,陈某行窃,各有分工.王某当晚入住李某,其已着手实施犯罪.次日凌晨按约定王某起床发现门开着,就在李家门口地上放一纸团,示意不便行窃.王某主观上似有自动放弃犯罪,但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符合中止犯罪理论,且陈某见门开着入室行窃取成功,王某和陈某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笔者同意第一种分析意见。

 

 

 

 

作者:李亮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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