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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杀人嫌犯隐匿罪证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因妻子与雷某有私情,2004年1月4日晚上,汪某某威逼其妻吕某以幽会为名将雷某诱骗到一小屋内杀死。1月7日晚上9时许,汪某某带领其丁某、其叔徐某和祝某将雷某尸体转移至事先挖好的土坑内掩埋。后又指丁、祝两人将雷某的摩托车运至外地抛弃,丁某于1月8日逃回浙江。1月9日,徐某将汪某某交给他的摩托车牌照和凶器短铳藏匿。事后,汪、吕在丁某的资助下于1月11日晚逃往杭州。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丁某、徐某如实供述了汪某某杀人和共同毁灭罪证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对丁某、徐某构成何罪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庇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丁某、徐某垢行为应定包庇罪。

    析法;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具体手段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的,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区分两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帮助毁灭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因此,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结合本案情况丁某与徐某将被害人的摩托车及牌照、凶器抛弃客观上是帮助毁灭作案工具,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特征,鉴于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证造据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作者: 甘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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