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行掉入下水道,手包落在路面,路人不顾喝止捡走,该行为应为侵占罪
对与本案情,2006年2月8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栏目刊登了李贤森撰写的《该行为如何定性——夜行掉入下水道,手包落在路面,路人不顾喝止捡走的》文章,该文认为本案应定抢夺罪较妥。陈某将王某的财产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身陷下水道,虽失去对手包的占有,但该物还在其视线控制范围内,并未完全失控,陈某乘其不能完全控制和防备之机将物占为己有,具有乘人不备之特点;陈某的行为是当着王某的面取得的财产,不是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王某已说明包是他的,并处在其视线范围内,该手包不属遗忘物,更不是陈某管理之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在此认为,对该行为的定性应从主客观条件来分析,陈某属刑法理论上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其主观上认为是遗失物,但是在占有后所有人提醒后仍据为己有,致使主客观方面不一致,对其行为的定性仍应是侵占罪。主要理由有:
一,从行为人陈某的主观上分析,陈某在晚上在路上发现钱包,且四周并无人,才将该钱包捡走,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认定陈某的主观意思,显然陈某认为该钱包是遗失物。那么可以认定陈某在捡走该钱包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占有目的即犯意的产生应该在财物所有人王某提醒以后才出现,但是其目的仅是非法占有,并不是抢夺、盗窃。可见陈某是刑法理论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其本以为是遗失物而占有,结果并非如此。
二,从陈某的客观行为上分析,陈某主观上认为钱包是遗失物而捡走,客观上该钱包却是在所有人王某的控制中(目光占有)并非是遗失物,也就是说陈某捡钱包时并非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只要陈某在所有人王某提醒之下放弃该钱包,实际上不构成犯罪,并非是犯罪行为;但是抢夺罪、盗窃罪中只要财物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中,一般都可以认定犯罪既遂;那么一方面认为其实施了不是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认为却认为陈某实施的是抢夺等犯罪行为,显然是不符合逻辑。可见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实施盗窃、抢夺行为,陈某仅实施了非法占有为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是盗窃、抢夺行为,但是该行为仍然应受刑事处罚,为刑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综上,陈某实施捡钱包之前是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是该钱包并非是遗忘物,而是在所有人王某的有效控制之中,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该行为对王某来说是盗窃,但是对陈某来说并非是),但是经所有人王某提醒后却拒不返还。该行为虽并刑法所禁止,但是行为人陈某在盗窃罪并没有主客观统一起来,根据有关抽象事实错误,应该从轻罪的主观或轻罪的客观出发,然后在判断有无相对应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那么本案中侵占罪应是轻罪,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侵占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要求,应认定陈某构成侵占罪为妥。
作者:汤向明 江彦瑾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