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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树强奸案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强奸罪

【关键字】 强奸罪  暴力  胁迫

【案情摘要】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英树

2008年11月底,被告人朱英树的堂弟朱英金因在河北保定开办的工厂资金紧缺造成停产,而向在该工厂做工的朱英树提出合伙经营,因朱英树没有入伙资金,需要筹借,两人经商量后邀请了该工厂女工被害人王某某(1992年10月生)假装成被告人朱英树的女朋友前往江西上犹家乡借钱,并答应每日付给王某某工资100元。

12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随同被告人朱英树及朱英金夫妻从河北江西省上犹县城。之后,朱英金夫妻离开他们回家了,被告人朱英树带着被害人王某某多日四处借钱,但未借成。期间,被告人朱英树多次趁夜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宿一室时要求性行为,均被被害人王某某拒绝。

12月9日,被告人朱英树又以借钱之名带着被害人王某某乘车至江西省崇义县金坑乡,然后步行到金坑乡竹坑村山子下组百公坳路段时,因临近天黑,被害人王某某发觉被告人朱英树在欺骗她,被告人朱英树就抱住被害人王某某滚入公路旁的草丛中,用身体压住王某某,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和捂住王某某的嘴,王某某鼻子也受伤流血。被告人朱英树随即逼迫王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被告人朱英树威胁王某某不要报警,否则将杀害她。数小时后,被告人朱英树又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天亮后,被害人王某某趁机逃脱和报警,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朱英树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朱英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朱英树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了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意见,由于当时无其他证人在场,对于“暴力、胁迫手段”的存在与否的分析需要运用审理判断中的证据链来剖析,故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如下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罪名认定:即强奸罪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由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了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违背妇女本身意志实行奸淫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亦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中妇女也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英树在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假借借钱之名,行至偏僻路段,就通过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后又以报警就杀害被害人为名来威胁被害人不要报警,其已经达到了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观上也具备奸淫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成立。

证据认定:即证据链的含义及其在本案中的运用认定。

所谓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主要在公安机关刑侦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它要求公安刑侦人员在刑事破案过程中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罪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控制措施。而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认定。在本案中主要针对被告人上诉时所提出的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采用了证据链的印证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具体到本案中由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被告人供述王某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其用手掐了王某某脖子,叫她不能报警后她才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朱英树将她抱住滚入公路旁的草丛中,用身体压住她,用手掐住她脖子和捂住她嘴,她的鼻子也被弄伤出血,朱英树随后逼迫她与他发生了性关系。朱英树威胁她不要报警,否则将杀害她;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这些证据结合起来,即可证明被告人的确使用了掐脖子和捂嘴的暴力方式、以杀害为名不准报警的胁迫方式,来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该证据链证明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女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很多时候自身也存在着疏忽,如本案的被害人仅仅因为金钱的诱惑就随着被告人去往自己并不熟悉的地方,且在被告人多次要求性行为之后仍然没有产生警觉的心理,最终给被告人创造了实施强奸行为的契机,不得不令人深省。

此外,女性还需要掌握一些必备的防身术和逃生技能,在遭遇突如其来的危险时,首先需要的是冷静,而后是机智与谋略,寻找合适的时机逃脱危险之所在。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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