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张某和李某是好朋友。一天,李某向张某提出借他的摩托车用,张某满口答应,并于当日下午将摩托车骑到李某楼下,锁好后将钥匙交给李某。深夜十一时许,张某带着另外一副钥匙来到李某楼下将摩托车骑走。第二天,李某发现摩 托车不见了,便打电话告诉张某。张某提出要赔,李某便赔了4000元钱给张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张某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自己将摩托车骑走,然后对李某隐瞒事实真相,提出要李某赔偿,是一种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李某后,摩托车的支配权已转移给了李某。张某采取秘密手段窃走,然后从李某处获取赔偿金,非法占有了李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为侵财型犯罪,两罪的主观方面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则有所不同,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因此要确定本案的定性,关键是看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如果是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觉骗取对方财物,则构成诈骗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李某,虽然摩托车的所有权未改变,但此时使用权转移给了李某,李某负有妥善保管、完好归还借用物的义务,摩托车的支配权属于李某。张某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摩托车,实际上是窃走了暂时对摩托车享有支配权的李某的财产,使李某由于不能归还借用物而不得不进行赔偿。张某虽然窃取的是自己的摩托车,但由于事后李某不得不赔偿等价的赔偿金,张某非法占有了李某的财产,且这种占有是靠张某的秘密窃取行为来完成的,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张某隐瞒真相不将事实告诉李某,只是要隐瞒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目的不是骗取对方的财物。这里的欺骗是为了达到要对方赔偿的目的,欺骗成为完成盗窃的一种手段,张某取得财物是靠秘密窃取财物后以这种欺骗手段占有李某的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诈骗,而是盗窃。与其它盗窃犯罪不同的是,张某不是以直接占有窃得物为目的,而是通过窃取借给他人的自己的东西,藉此向对方索赔,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黄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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