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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种牛宰杀出售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2月13日晚,陶某窜至某县效区一种牛养殖场,将场内一头价值6800余元的种牛牵至200米处的河边,杀死后剥去牛皮将牛肉割下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利2000余元。半个月后,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岐]:

本案对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陶某犯罪目的虽然是非法窃取牛肉,但客观上,其犯罪行为带来危害后果有两个:一是种牛场一头价值6800余元的种牛被杀; 二是牛肉被窃。比较而言,前一危害后果对被害单位带来的损失明显重于后一危害后果,故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陶某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窃取牛肉,而杀死种牛是陶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采用的犯罪方法,即陶某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破坏性手段。陶某的行为应属想象竞合犯,按“择一从重”原则,应以盗窃罪定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本案犯罪嫌疑人陶某将价值6800余元的种牛牵走,宰杀之后将获利2000余元非法占为已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2)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其主要特点:一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二是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其司法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陶某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窃取牛肉非法获利,而牵走、宰杀种牛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采用的犯罪方法,即陶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使用了破坏性手段,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主要特点,又由于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前者属于重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此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作者: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易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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