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强迫他人接受假币进行交易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10月,王某在一农贸市场内向桔农康某购买1吨桔子,两人商议好了价格,当将桔子装上车,王某便支付了2420元的价款,正准备离开,康某发现其中有1600元假币,便拦下车要王某另外拿1600元,王某声称没有了。康某欲将钱全部退还王某,称自己的桔子不卖了。王某便从车里拿出铁棍,朝康某头上打去,并大声骂道:“不卖也得卖,否则,今天就让你死在这里!”康某见状,只好让王某将车开走。康某报案后,王某在路上被警察抓获。经鉴定,康某构成了轻微伤甲级。

    评析: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办案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以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一般的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依靠货币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为4000元以上。本案中,王某强迫康某接受自己假币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上,一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必须是交易进行中,二是行为人在进行商品交易中违背双方自愿的原则达到法定程度,三是行为人不支付一定的对价或仅明显象征性支付价款。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本案中,王某在与康某交易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而是自愿协商并对桔子的价款、付款方式达成了一致,即康某出售桔子、王某支付价款,虽然王某在付款时使用了假币,但尚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三,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还具有考虑、选择的余地。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用部分假币购买桔子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许某,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所以第三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第四,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本案中,王某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打死康某相威胁,并且当场取得了康某的财物(相当于人民币600元的桔子),既侵犯了康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至于王某使用假币的行为,则是其实施抢劫活动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铜鼓县法院:刘量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